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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贸易去全球化趋势揭示跨国组织宪治化的现实困境

 疫情下的贸易去全球化趋势揭示跨国组织宪治化的现实困境

□李天骄

   摘要: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日渐精细化,宪法学界有学者依据宪法内在的自我构造特性与宪法的限制性提出了“系统论宪法学”,即是在社会专业领域中,根据其专业经验及领域知识可以产生出跨民族国家间的具备宪法性质的“社会功能宪法”,这种理论为破解现代宪法学的所面临的教条主义提出了一条出路。以各项基本社会功能系统为主体更加科学专业地应对全球性问题,政治因素也应该不被视为一个具有优先权的社会功能系统涵盖于其中。这种理论自然对推进多边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民族国家置于各项社会系统如:贸易、信息、科技、媒体、医学之后,强调其专业领域内的自发性经验规则,使得超国家规则有运作余地而非受到传统民族国家的领域限制。最具有说服力的例子便是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为对抗及超越政治影响所形成的贸易条款。然而,新冠疫情作为世界大流行病其蔓延范围亦可视为一种超国家的挑战,这时,本应集中全球专业智识激发某一社会系统最大功能的“系统论宪法学”却面临着“地球村”被传染病毒隔离回具有特定区域范围的个体国家这一现实问题。
 
  关键词:系统论宪法学 逆全球化 国际贸易 多边关系 超国家组织
 
  问题的提出:自上个世纪经历经济大萧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个国家亟待恢复产能、复兴国力。治理者们逐渐发现,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经济领域内的创新,生产矛盾更新换代,经济风险规模也日渐扩大,世界上并无十全十美的经济学理论作为一劳永逸的对策,而国家内部的经济矛盾显化后极易引发大规模战争。但无论是使用战争手段向外掠夺获得生产资料,或以暴力革命以期换取生存资料再分配的可能,都是对人类社会内部资源的一种巨大消耗。因此各种国际组织与多边会议层出不穷,其重点都着眼于吸取前人教训,加强合作,有效沟通,从而定纷止争、广结善缘,避免以一国之力面对现代风险,以此实现多赢局面,美美与共。经济领域中,由美英等发达国家牵头,首先于1944年依据金融经验设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继续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控制经济风险的同时又将各国的货币关系沟通,使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得以分散。这种多边合作的经济发展战略令西方国家以极快的速度实现了经济振兴,随后更多的跨国间经济合作关系诞生,如1947年于日内瓦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各国以多边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非战思路。这些世界范围内的跨国组织将各国间的金融、贸易等秩序统一了起来,以商谈形式使其参与国在同一规则中开展具备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活动,或竞争或连结,在这样的运作模式下各个成员国的独立性在该领域内受到削弱,被放到首位考虑的是该功能性组织的“宏旨”,由此催生出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宪法学理论,即“系统论宪法学”。系统论宪法学理论中强调各社会功能领域内的“自治”现象,“比如,世界贸易组织就通过冲突解决的法律化、贸易规则优先于政治等原则,逐渐获得自主性,演化出世界贸易宪法的雏形。”
「余成峰:《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与观察盲点——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读后》,《政法论坛》,2020 年3月。」换言之,系统论宪法学强调社会系统领域内知识经验的重要性,为传统“以民族国家为中心,强调一种整体主义的宪法方法论,将世界理解为一个由不同国家以及国家-社会二元划分的空间。”「余成峰:《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与观察盲点——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读后》,《政法论坛》,2020 年3月。」的宪法理论所区别。由此,系统性宪法学理论仿佛为现代世界提供了一个可以自我更新更加进步的新型宪法理论,意图解决传统宪法学中不能突破国家局限从而无法于根本上应对全球范围内的人权、环境等一系列影响基本权利的问题。然而,这一学说理论中所提到的“各种自主的全球社会部门固守自己的宪法,与诸民族国家宪法形成竞争,这是首次片段化的结果 ”「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情形需要建立在全球化趋势之下,足够多民族国家于谈判桌上为了更加稳定长远的某一社会领域目的让步自身的政治管制才使得因各个社会系统专业协会所成立的基本规则有运行的可能性,好比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一样,人人都出让部分权利交由国家形成权力,这些专业协会拥有了封闭性的“自治”可能性,也像现代宪法在民族国家中发挥的作用那样“宪法限制政治权力并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根本目的是维护经济、法律、科学、教育、传媒、艺术、宗教等社会系统独立于政治的自主性,保障诸功能系统能够充分涵括摆脱阶层身份的个人。”「④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宪法学的新进展———评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 全球社会宪治>》,《社会科学研究》,2017.3.」然而社会子系统中的“宪法”在现下疫情防控的需求中是否能果真如理论设想所言摆脱政治因素,超越民族国家的限制,仅以系统性宪法学理论最成功的例证多边贸易系统来看,可能结果更加表明同参与国的个体政策差异对整个世界贸易发展的影响,而非展示出社会子系统“宪法”在跨国事务中具有承受强大风险的力量。
 
  (一)世界贸易组织宪治化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的最初虽然是共同抵抗经济风险、交换商品原材料,然而随着全球化浪潮对各行各业的深入推进与影响,却无意间达成了整合国际间生产链,强化产业分工的效果。如同在民族国家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政治与法律之间必要的相互作用,成就了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宪治化“(constitutional alization)”。
「⑤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其运行逻辑也暴露着这一跨国组织的“宪治化”。
 
  首先,世界贸易组织在广泛吸收成员国的同时,不断依据成员提议修订规则及会议议程,但仅仅围绕贸易这一专业领域为核心价值,尽可能地排除外在个体国家政策的影响,使每一个成员国在参与贸易往来时所受到的政治影响最小化。既是说,在世贸组织中,有且仅有一套游戏规则,无论国际地位的高低,想要加入这个组织就必须要接受在该领域内服务于贸易活动繁荣的价值观念,如:对等原则(Reciprocity)、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及市场准入原则(MarktAccess)等,其他的所有问题都要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提出并解决,它已自构出一套体系价值。而这些基本原则犹如贸易世界中的宪法,规制着成员国的贸易言行,使他们在作出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治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曾签署过的国家贸易相关的协定或约定,这些原则基于多年贸易经验所提炼出来,只有将多边贸易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才能使参与者对未知的贸易行为有一个可预测的风险把控,从而吸引成员加入,扩大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激发世界市场动能。由此可见,世界贸易组织已形成了一套具有封闭性的自我构造出的“宪法性”原则,这套原则既是世贸组织的目的也是其治理手段,其他一切新的规范,除有例外情形,都不能与这些基本原则相违背,颇有宪法中“违宪审核”的意味,一旦有某一成员触及其中组织原则,其他成员国就可依据保护多边贸易这一最根本目的对其进行失信的惩罚。这里也体现出跨国宪治与民族国家宪治的部分区别,跨国组织的“宪法”效力源自于每个成员国基于对其宏旨的同意,因此,当某一成员违反其规定时,它的行为不仅是侵犯跨国组织的某项价值,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违约。虽然以卢曼为首的系统论宪法学理论被评价为“超越了自由主义宪法观与共和主义宪法观之争,以及当前的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争。”
「⑥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宪法学的新进展———评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 全球社会宪治>》,《社会科学研究》,2017.3.」然而,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宪治”其实本就类似于“自由主义宪法观”,与其他宪法观不同,这种宪法基于“我们人民”(we people)首肯某些价值为价值中的最高位阶,因此将其宪法化。跨国组织分享着同一种运作逻辑,本质上还是一种由自由主义而来的领域内运行机制。基于平等交易、开放自由等自由主义的固有观点,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致力于推行民主式的商谈模式,避开其他影响因素,只谈专业。这样,为在贸易领域为获得最大利润,每个成员国都要尽己所能发挥其最具竞争力的主要优势,其他略显次要的产业因面临更多也更强大的竞争对手就不再适合进行大量的投资培育。
 
  其次,虽然世贸组织的目的本是提倡无限制的自由贸易,但许多规则便利了国家贸易间的交流外同时为衔接不同产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世贸组织利用协商与契约订立运作模式,给予成员国们对其组织的信仰感与安全感,因此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增加,在进行贸易行为时不必担心其他元素的加入会使生产链断裂,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本国资源从事擅长的产业经营,对于产业的上游、下游都有相当稳定地预期,使国际贸易变为了一种高度封闭的经济行为。世贸组织因此也由一个单纯提供贸易平台的角色转型为一个世界工厂的负责人,其成员的分工越精细,成员间的依赖性也就越强,世界贸易组织继而更加稳固,其已构造出的宪法性原则规则便具有更大效力,其权力亦与之膨胀,真正实现对内具备宪法的第二种特质,即:限制性。经济产业越单一的成员越能感受到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依赖,进而对其规定产生畏敬。此时,世界贸易组织也就同时具备了内部自治的可能,其基本原则便能在没有产生“世界国家”的前提下也能体现出超国家的“宪法”强制力。
 
  最后,世界贸易组织将其所有成员国聚集于自己这个于其他社会领域“隔绝”的贸易王国中,用实行于自由主义经济国家的那套制度划设起了一个市场化的新型疆域,在每个成员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市场规律也在重塑着这些民族国家,自由主义的贸易理论借此膨胀,其影响不仅限于成员国的贸易行为,对其有关贸易的其他外部决策甚至法律价值都将产生巨大影响。“经济宪法不是从政治性的立法决定那里获得正当性,而是首先从经济行动的内在逻辑中获得正当性。”
「⑦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这种影响对于传统的“规范性宪法学”中的立宪主义来讲无疑是一种别具一格的创新。
 
  (二)例外条例透露跨国组织的另一面价值取向

  2.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一些例外规范由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来看,似乎在贸易规则制定中,世贸组织以自由贸易为最高价值,可如果细究其运作逻辑却很难坚持具备功能性的跨国组织价值取向仅限于实现其功能。成立跨国组织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左右这些组织所能成就的理论使命。
 
  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中的例外规定来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成员国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免除对“市场准入”这一原则的忠诚义务。虽然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版的第 11 条就规定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任何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任何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可在11条下列出的abc三款中全是对本条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例外情形,这些款项固然适用解释严苛,且在时间及条件上都有相当谨慎的限制,然而这依旧是对世界贸易组织赖以存在的基本价值的一种牺牲,在维护这一该组织的功能性与民族国家的个体发展这个价值博弈中,该款项为国家个体的自我发展留出更大余地。“根据GATT 1994 第20(b) 条,按照此类措施的实施不构成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余敏友,张继荣:《论 WTO 改革新议程——启动与疫情防控有关贸易措施协定的谈判》,《国际商务研究》,2020 年第 4 期。」本条所体现的价值位阶除了以另一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高于“市场准入原则”之外,还体现了人权作为一个功能领域外部的价值的确高于“市场准入”这一功能领域内的内部价值,但最能体现国家个体利益依然在专业跨国组织中置于首位的当属第21条的安全例外条例,“根据 GATT 1994 第 21(b)(iii) 条,WTO 不阻止任何成员‘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余敏友,张继荣:《论 WTO 改革新议程——启动与疫情防控有关贸易措施协定的谈判》,《国际商务研究》,2020 年第 4 期。」该条直接明示于协议签订参与者们,当国家个体与“市场准入”这一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时,应当考虑放弃贸易这一功能而让位于国家主权,这种政治性的价值考量实则还是引入了看似纯贸易的活动中。
 
  2.2功能性跨国机构面临的“宪治化”困境类似的例外条款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促成的协议中还有许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都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保护本国的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应保证其相关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领土和其他成员的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即使强调“变相限制”但依然为“合理限制”开放了一条合法途径,虽然跨国组织的建构看似为一种横向的关系协调,但深入其条例内部不难看出,即使在特定的功能领域内世界贸易组织的价值取向也不总是偏向已具备一定权威的本领域“宪法”价值,甚至在某些特殊形式下,其宏旨要以纵向排列屈居于另一外部价值之下,这样的现实就与系统论宪法学理论中将所有的社会子系统都看作平等的横向关系有一定出入。
 
  (三)逆全球化下跨国组织“宪治化”困难

  ​​​​​​​3.1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各个社会功能系统新冠疫情对世界的客观打击是全维度的,不仅在世界贸易这一领域由于这一病毒的传播性质需要暂缓推迟发展,在其他的社会子领域:环保、卫生和科技等已经形成自己独特行业价值甚至得以凝练出“宪法”性原则的其他专业领域中,都因这一蔓延范围如此广泛,传播速度如此迅猛的新型病毒遭受“宪法”危机。这时再强调这些领域内部的封闭性只会显得不够客观。此刻的社会功能领域一定不再像常态下可以存在一种和平共存的美妙平衡,健康权与自由权的冲突上升到医疗措施与频繁通商的较量,加之世界贸易组织的合法文件中已呈现出贸易权利相对于其他更基本权利处于低位阶的倾向,充分说明社会子领域间也已然面临着博弈。
 
  3.2新冠肺炎疫情助力贸易逆全球化趋势在常态状态下各个跨国功能领域各司其职,不太容易会面临很大的挑战或感受到这样微妙的关系。然而,在大流行病的威胁下,隔离手段已然是最主流也是最有效的防疫方法的今天,本来就呈现疲态的全球化趋势更加因此受到滞阻。事实上,逆全球化趋势在新冠肺炎疫情前就已初现端倪。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引发不少政府的逆全球化政策。全球化的自由流动原则侵蚀国家主权。正如前述,加入全球化的跨国组织,就意味着一国政府就得减少对跨国事务的控制,甚至将部分主权直接让度出去。而逆全球化风潮正盛,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全球化的进程过于顺利。加之在多极化演变为两极甚至单极化的当前时期,西方经济自“次贷危机”后增速明显放缓,“民粹主义在全球兴起,使自由主义式微。2016年民粹主义和反建制主义分别在欧洲和美国兴起,这对西方国家的对外政策构成重大影响。美国曾是冷战后推行自由主义的旗手,而如今美国政府成了自由主义外交原则的批判者,提出以原则现实主义指导对外政策。由于民粹主义思潮的兴起已不再局限于西方国家,因此其外交原则中的保护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孤立主义对许多国家的对外政策都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外交指导思想与全球化的自由流动和开放包容的观念对立,为去全球化提供了指导思想。最突出的国际表现是多边主义衰退,单边主义盛行。”
 
  除了上述原因外,经济全球化也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虽然经过世界组织的沟通可以达到分担风险,增多经济发展机会的目的,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世界难题,如何调整经济与绿色资源的关系是仅靠一个国际性的经济组织所不能做到的。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国际间的生产链缩短,这使资源丰富、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更容易取得优势地位,而世界贸易组织并无类似民族国家中针对“经济寡头”或“垄断地位”的限制性条款,完全的市场化使世界贸易平台促成了行业内的“国家寡头”事实,却又无计无力对其进行平衡,这导致弱势地位的成员国无法由全球化中获利,生产链越短,行业领域内出现的资源垄断现象便会越严重,此时跨国组织便不复其原始吸引力,“这种权责义务的不对等在小国利益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达成长久稳定的联盟机制。”「
宫艳华: 《欧亚经济联盟的规则、成效与前景》,载《西伯利亚研究》2017 年第 3 期,第 43 页。」劣势地位竞争者便开始支持逆全球化趋势。同时跨国公司的存在挤压了中小型商业模式的生存空间。多元的商业模式越来越趋同化、标准化,这些都是全球化自身所带来的问题。
 
  2020的新冠肺炎疫情又为逆全球化趋势给出了合理理由。“联合国大学的研究估计,这场疫情使4.2亿~5.8亿人口返贫,约占全球人口的8%。疫情加剧了边缘化国家和大众的反全球化情绪。”「阎学通:《新冠肺炎疫情为去全球化提供合理性》,《国际政治科学》,2020年第3期。」加之疫情期间的各项隔离政策及世界贸易组织内部的例外条款,在应对来势汹汹的未知病毒时,仅靠自治性的某单一功能机构终究显得势单力薄,最终还是要回归于具有强制性及协统性的国家政策层面上来。疫情打破了正常世界的运行秩序,民族国家政府自然使用更加保守的举措来为国家主权、人民利益作出相对负责任的选择。
 
  3.3功能性跨国组织“宪治化”过于脆弱跨国组织的“宪治化”就是基于这一专业系统共享同一份专业经验与专业知识,从而凝结出统一的最高价值信仰。之所以有超国家的“自治”可能,就是因为其参与者众多,得以把持社会诸多系统的一个。然而,逆全球化趋势下,功能性的社会组织不再能以同中种文化价值凝聚在一起,其体系的封闭性远不如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好,反而极易受到其他价值的影响。而客观上由于疫情原因,个体行动都需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横向发展的社会子领域“宪法”实则很难与主权国家制度平起平坐。虽然经济性的跨国组织看似有宪治化可能,最终遭受风险冲击时只能像道德那样作为一种文化价值与法律进行互动,并不具备政治所具备的那种可调动可支配其他领域的能力。
 
  以专业领域文化衍生出的“宪法”与以地方区域民族文化衍生出的“宪法”于常态化生活中都有其可称道之处,然而在面临风险危机时,宪法中的价值位阶就凸显出来。系统性宪法学理论的侧重点在于人类文明分化后的世界,“而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一理论漏洞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系统论宪法学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即在功能系统之外,仍然存在一个更为基础的生活世界和日常语言的领域。生活世界和日常语言才是跨越社会系统进行法律转译的根本推动力。宪法首先不是社会系统的功能化现象,而是生活世界和交往理性的沟通产物。”
「余成峰:《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与观察盲点——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读后》,《政法论坛》,2020 年3月。」“宪治化”的世界贸易组织能使贸易行业内部的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可是面对猛烈挑战,还需不同系统间可协调工作,况且,领域内部的问题也不见得一定纯粹“与任何一种政治宪法或者社会宪法一样,经济宪法也是无数不确定情境下的决断产物。因此经济宪法包含了一种不可化约的”政治“因素。忽视经济宪法的非经济基础,经济宪法就将遭遇正当性困境,无论科学理论、专业知识还是竞争机制都无法解决这种困境。”「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38页。」
 
  世界贸易组织正是由这种政治因素推动而来,如今它因个体发展迅猛又反伤这些政治势力,没有独立的源头,自然没有独立的“宪法”,其运作余地只能仰仗多边的利益博弈从而达到不倒翁式的平衡。而疫情作为一个迅猛的外部力量,击穿了这种“宪治化”模式的脆弱。
 
  作者:李天骄,女,云南大学全日制法律(法学) 硕士研究生